湖南一求职者遭遇“今日聘明日辞”:刚完成入职体检,被告知“录用取消”;法院:按现单位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 2026-03-19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红星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求职者, 单位, 用人单位, 月工资标准, 入职体检, 薪酬待遇, 法院, 公司, 缔约过失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湖南省

相关议题:失业, 工人仲裁/起诉, 就业, 招聘, 工资报酬, 员工体检

  • 求职者唐先生收到公司录用通知后,依要求完成体检,却被公司次日告知取消录用,导致其失去其他就业机会并产生经济损失。
  • 法院认定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随意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 赔偿金额根据公司过错程度、双方约定薪酬、劳动者再就业周期及现有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唐先生现单位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体检费用。
  • 劳动者维权时需保留录用通知、沟通记录和体检凭证等证据,以便主张自身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问AI · 法院判决赔偿标准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是每位求职者最期待的事。唐先生在收到录用通知后踌躇满志,第二天却收到了“取消录用”的通知,盛怒之下,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

3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今日聘明日辞”案例。

图为唐先生所收到的录用通知。(通讯员供图)

刚完成入职体检,被告知“录用取消”

2024年9月23日,求职者唐先生与某公司人事专员欧某就应聘事宜进行磋商,并在9月25日参加面试。次日,唐先生就收到了公司发送的电子版《入职通知书》,通知还要求唐先生提交近期体检报告,称入职半年可以凭发票报销100元以内的费用。

收到录用通知的第二天,唐先生刚按要求完成体检,就收到了公司告知“录用取消”信息。唐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导致其丧失了其他潜在求职机会并产生经济损失,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按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赔偿其损失共1.3万元,并承担体检费99元。庭审中,唐先生还提交了其2024年12月16日与案外人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工资水平。

涉事公司当庭陈述,取消对唐先生录用的原因是暂无适宜岗位,辩称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唐先生的起诉没有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公司在发出《入职通知书》次日后即通知唐先生取消录用,不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按现单位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事公司向唐先生发送的《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等内容,唐先生收到后立即回复同意,双方就用工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上述情形足以使唐先生有充分理由相信劳动合同能够订立。涉事公司次日即告知唐先生取消录用,且自述取消录用原因系暂无适宜岗位,该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唐先生信赖利益损失。

法院综合考量涉事公司过错程度、双方约定的薪酬待遇、唐先生另寻就业机会的合理周期和唐先生目前的薪酬待遇等因素,故酌情判令涉事公司按唐先生在现单位的半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唐先生经济损失并支付体检费。

“录用通知发出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反悔。若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需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吴贵平提醒,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好录用通知、沟通记录、体检凭证等证据,这些都是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还有一点得知道,赔偿金额并非“想要多少赔多少”,法院通常会结合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实际损失(如薪资水平、求职周期)等因素综合认定,遵循“损失填平”原则。

来源:三湘都市报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杨 王悦

编辑 删除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