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遭老板性侵”当事人:已收到工伤伤残证

发布日期: 2025-12-17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观察者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工伤, 伤残, 停工留薪期, 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 公司, 津南区, 审理, 职场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工伤/职业病

  • 崔丽丽因出差期间遭公司实控人性侵,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获得精神工伤伤残等级证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相关部门认定崔丽丽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范围,公司对此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113万元,公司未提出上诉,赔偿金额最终确定。
  • 崔丽丽的劳动争议案主要诉求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累计裁决企业赔偿113万元,并追加了后续8个月约50万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 该事件成为国内首例因职场性侵获得工伤认定的案例,相关劳动争议案已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尚未当庭宣判。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12月17日,“性侵工伤认定”案当事人崔丽丽发文称,近日收到了精神工伤伤残等级证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十级。

经过了80多天的煎熬等待、经过了一系列法定程序,她因职场性侵导致的精神伤害——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被正式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崔丽丽表示,对她而言,这个“十级”结论,首先是一份国家的认可。它意味着,国家法律正式承认:职场性侵所造成的、看不见的精神创伤,与身体伤害一样,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又是一次重大突破。

“目前,我还不确定企业是否会要求二次鉴定,但无论前方有何程序,我都会依法面对。接下来,我的法律维权行动将继续。我会将这份鉴定结论,正式提交给工伤待遇案的主办法官,请求尽快恢复审理劳动争议案。”

崔丽丽的职工工伤伤残证 受访者供图

此前报道

据媒体报道,2023年9月22日一次商务酒宴,作为公司销售总监的崔丽丽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期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

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断片、应激、自我怀疑后,崔丽丽于当年10月3日前往事发酒店调取监控并与酒店值班人员一一沟通取证,回忆起当日部分细节,识破王某的谎言以及对她可能实施性侵的情况,并拨打110报警。案件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4月2日判处被告人王某强奸罪事实成立,有期徒刑四年。

监控截图

案子虽然赢了,但2024年4月18日,崔丽丽所在公司以其“未遵守请假制度、无故旷工“为由将其强制开除。由此,开启了崔丽丽工伤认定的漫漫维权之路。

2024年12月3日,崔丽丽收到了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此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因不服工伤认定,公司方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113万元,该事件成为国内首例获工伤认定的职场性侵事件。对此,公司方同样不认可,提出上诉。

同年5月,工伤认定案再次开庭,庭上出现了王某出具的一份笔录,但并未改变最终结果,7月16日工伤案宣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8月11日,历时20多天的等待,公司未提出上诉,津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认定其为工伤。劳动仲裁裁决原公司支付赔偿111万余元。

工伤行政诉讼判决胜诉后,崔丽丽在法院门口拍摄。 受访者供图

崔丽丽曾表示,之前公司方不认可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劳动争议案)因工伤案未决,该案一度中止审理,彼时其已向主办法官申请重启该案。

9月22日,崔丽丽接受采访时称:“截止到今天,一共整理出了258页纸的证据。劳动仲裁的案子主要的诉求就是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等,共计裁决企业赔偿我 113万元。明天的审理就是工伤待遇案的审理,只不过我们又追加了2025年2月份至2025年9月22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个月,约50万元左右。

9月23日,全国首例“性侵认定工伤”案,另案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获悉,经历近三个小时的庭审,案件未当庭宣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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