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员工上门讨薪次日自杀身亡,家属向讨薪者索赔20余万,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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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星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讨薪, 被告, 一审, 法院, 因果关系, 后果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湖南省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 工人仲裁/起诉
- 况某自2017年起在李某经营的企业工作,企业自2020年开始拖欠其2万多元工资。
- 2025年3月2日,况某上门向李某讨要工资,双方发生争吵,况某报警后在民警调解下自行协商。
- 次日,李某自杀身亡,其家属认为况某讨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要求况某赔偿20余万元。
- 法院认定况某讨要劳动报酬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不构成侵权,与李某自杀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 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李某死亡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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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与他人共同经营一企业,2017年起况某在该企业任职。从2020年起,该企业陆续拖欠况某工资2万多元。今年3月,况某到李某家讨要欠薪,期间双方发生争吵,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杀身亡。后李某家人将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李某死亡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图据视觉中国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杀导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与被告况某去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上吊自杀导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担,一审驳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李某家人认为,况某私闯民宅,且登门吵嚷,对李某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的贬损,况某的不当行为是致使李某亡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14422.8元。
被告况某则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李某之前就有自杀的倾向,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证实李某曾在脑梗术后长期有抑郁,且李某作为成年人上吊自杀,其死亡系自主行为后果,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况某于2017年6月到李某经营的企业工作,职务是领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25年3月30日离职,企业从2020年开始拖欠况某工资2万多元。况某于2025年3月2日到李某处追讨劳动报酬协商未果,双方发生了争吵,况某用电话报警。
据当时的《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系况某前来讨债,因讨要欠款未果后,与对方发生口头争吵,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事发第二天,李某被发现上吊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况某去李某处追讨劳动报酬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上吊自杀导致窒息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与被告况某去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上吊自杀导致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