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正义出庭:高丙芳案与讨薪者的反被告时代
来源网站:www.laborfac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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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讨薪, 农民工工资, 诉讼, 律师, 包工头, 条例, 工资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山东省
相关议题:拖欠工资, 工资报酬
- 高丙芳律师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被控虚假诉讼并被判刑,引发法律界和社会对农民工维权难题的关注。
- 建筑行业层层分包导致责任难以追溯,农民工工资常由包工头垫付,实际支付路径混乱,导致农民工维权时面临证据难题。
- 现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设立总包单位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农民工若已收到包工头垫付款,往往被认定为不再拖欠,导致维权诉求被否定。
- 诉讼过程中,律师及被告人多次被剥夺发言和质证权利,旁听人员多为司法局组织,案外律师难以进入庭审,程序公正性受到质疑。
- 类似案件中,农民工及包工头因法律知识有限、证据不全,维权过程中易被指控虚假诉讼,最终讨薪无果,行业弱势群体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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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0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律师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一案进入到二审庭审的第十三天。在2024年12月结束的一审中,法院判决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刑期四年。截至目前,高丙芳律师和辩护人与审判长关于庭审程序、举证质证等流程多次产生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庭上争执不断。此案引起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此案的起因源于被告人高丙芳律师在2019年代理的民事诉讼,是帮助农民工向总承包企业 — 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讨要所欠的工程款。在这起诉讼中,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欠款为265万余元,涉及到大约75名农民工。该案判决包工头陈负欠薪责任并要求偿还,同时建筑公司由于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设计非法承包,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建筑公司负有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在判决后,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反映,后者对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提起关于讨薪案为“虚假诉讼”的公诉,理由包括:包工头已经垫钱给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欠薪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包工头所提交的作为证据的工资发放表为事后制作,农民工签字时并不了解其意思。由此,建筑公司认为2019年的诉讼应被纠正,而高律师及两名包工头有“虚假诉讼”嫌疑。
对抗分包体制的诉讼策略与总包公司的反击
高丙芳律师的案子表面看起来是关于律师执行业务是否合规的争议,但实际上,它触及的是建筑业常年累积的分包体制以及在面对这套系统时律师常见的诉讼策略。更重要的是,背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部条例让许多律师可以协助工人取得应有的工资,但其中存在的限制,也成为总包公司反击律师、拒绝承担责任的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打破层层转包造成的责任阻断,确保最底层的劳动者——农民工——能在工资被拖欠时,迅速找到真正有支付能力的责任主体。条例第30条和第36条建立起一种“穿透式”责任链条:无论实际用工单位为何,只要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就需先行清偿,再依法向下追偿。这一规定在立法理念上确实突破了法律合同逻辑的限制,是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条例》的适用空间与其表面逻辑之间,却存在一道难以逾越的裂缝。
以高丙芳案为例,其选择的诉讼策略正是基于《条例》的特殊保护逻辑: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总包单位粥店建筑公司,主张尚未支付的工资。这一策略绕过了对层层分包合同关系的逐级认定,直接锚定总包责任人,使诉讼效率和成功率大幅提高。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根据《条例》的逻辑,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的前提是“确实存在拖欠”。一旦工资事实上已被包工头垫付,即便垫付款来源未必合规、方式不透明,农民工“表面上”已获得报酬,便不再适用该条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事实”。
更复杂的是,在现实工程实践中,工资发放往往并未通过条例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而是由包工头以现金、私人转账等方式先行垫付。这种事实上的支付行为,虽然在行政监管上违反《条例》,但在刑事审判中却被用来否定“工资被拖欠”的前提,反过来构成对代理律师“虚假诉讼”指控的证据基础。换言之,《条例》的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成了一把双刃剑:它要求用工透明化与工资实名制发放,却无法处理现实中工资支付路径混乱、监管滞后的事实,最终为总包单位提供了“事实已支付”的回旋余地。
高丙芳案的核心张力,正是在于这种法律意图与实务操作之间的错位。当代理律师基于《条例》的立法精神构建诉讼路径,却必须在庭上面对程序性、形式化证据标准的审查,其行为就极易被重新定义为“构造不存在的纠纷”。特别是在总包公司拥有强大资源动员能力、包工头与用工结构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况下,任何超越“合同正统性”的维权尝试,都可能被重新叙述为“虚假诉讼”,代理人则因此承担巨大刑责风险。
漫长的诉讼,无法说话的律师
律师高丙芳被控虚假诉讼案一审于2023年11月开庭,判决于2024年12月。被告律师高丙芳被判虚假诉讼,有期徒刑四年,两名参与讨要工程款的包工头陈、米二人也被定为虚假诉讼罪,被判缓刑。两位包工头认罪,而高丙芳和辩护人则坚称她对垫付工资并不知情,当庭提出上诉。
一审的司法程序曾引起很大争论。
“法院从一开始就不想让我说话”,高丙芳的辩护人之一张新年在4月18日开庭后表示该案的程序问题不妥当,也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而他随后被强行带出法庭。他在事后抗议法院在没有警告、训诫的情况下违规剥夺其辩护权:“上来就把别人驱逐出法庭,这不是开玩笑吗?”。
高丙芳本人于4月9日开始被强制羁押,而不是取保候审,也被辩护人质疑其流程涉嫌违法。赶来现场旁听的律师发现司法局组织的旁听人员占据多个位置,大多数人没有能够进入庭审现场。而在场的案外律师认为法庭强推庭审的意图明显,认为“他的目的就是今天要把这个庭开完”。
此案二审在2025年2月10日开庭,于4月18日至今一直进行连续开庭。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在申请调取证据和发言等环节多次质疑法律程序是否合规,包括调取证据和证人出庭的请求被法官承诺后弃置不顾。知名律师王才亮同样来到了现场旁听,他事后发文总结称:
“有的法官则是揣摩上意而将程序视为儿戏在裸奔,无论律师提出什么正当诉求,他都视而未见,我行我素,尽可能的延续着多年前的严打时期的“快审快判”的做法,如同成年人在马路上裸奔。”
高丙芳案的审判进程和结果引起了法律从业人士的担忧,很多观点将其视为司法公平的严重危机,是对人道主义的打击。一审结束后,王才亮发文呼吁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受冤屈,“欠薪者逍遥法外,讨薪者锒铛入狱,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吗?”。在二审结束后他也发文:“泰安的司法人员挖下的坑,我相信是可以把泰山埋下去的”,他认为绝大多数法官身不由己,做决定的空间越来越小,更有甚者无视司法程序坑杀公平正义,正是此案发生的背景。
寒蝉效应与类似的“虚假诉讼”案
社交媒体上网友和工程从业者的声音表达了这个案件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权益的负面影响。最高法院前法官黄应生发文总结道,以此案件而论,欠薪的客观事实存在,只因为诉讼的主体不妥被指控虚假诉讼,使被拖欠的薪水被彻底侵吞,这应该是用常识和人道主义做出的判断。从广义而论,如果高律师罪成,案件带来的寒蝉效应恐怕会使更少的法律从业者愿意为农民工发声。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案件也曾有发生。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在2020年曾有过判定鲍晋明诉讼池州天源公司的虚假诉讼案,其起因是包工头鲍被上游包工头拖欠薪资无法讨要,在无奈之下和其他的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公司共谋,虚构了农民工的身份,以农民工的名义提出诉讼,随后法院判决发包方公司对欠款负连带责任。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了对鲍的虚假诉讼的公诉,最终被告鲍某明罪成,被判决监禁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一万元,以及先前的讨薪案全部作废。在检察院的报告中只有提到先前的诉讼结果被撤销,而完全没有提及欠薪是否被清偿。
工程的从业者,包括农民工和包工头通常是低学历工人,对法律的了解有限,很难行使自己全部的法律权益。面对国企或者大型私企,他们通常不愿冒着被拉黑而失去未来合作机会的风险去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在金钱、社会资源、时间方面成本相差之巨大,让法律维权难以负担;现实也通常很复杂,比如工程项目被层层分包,流程不标准,文件、材料不完备,让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时遇到重重阻碍。高丙芳案和鲍晋明案就是这样的例子,其起因类似,本来应被《条例》、《办法》所保护的农民工由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错位而成为了司法的受害者。个案的困境,反映的是整个行业作为弱势群体的不受关注和不利现状。
法院本应是法制精神的捍卫者,在面对现实的限制与争议时,到底法官是依据法的精神保护弱者、换劳动者以公道,还是拘泥于形式化的证据与程序审查?看起来,在现实中,法院更倾向于后者。当然,我们也无法寄希望于出现公正严明的好法官,甚至也可以说高丙芳案中法官的取态不一定是其个人选择所致,这可能暗示着整体社会中农民工维权、协助工人进行法律行动这样的事情越来越缺乏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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