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发包工伤认定被撤销 劳动者告赢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5-27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 用工主体, 施工过程, 市政府, 工伤, 江苏省, 资格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人仲裁/起诉

  • 李某在公司车间进行消防改造工作时受伤,最初被认定为工伤。
  •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市政府复议后撤销了工伤认定,理由是工程发包对象不具备用工资格。
  • 江苏高院认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发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仍应认定为工伤。
  • 法院撤销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恢复了李某的工伤认定,保障了其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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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受了伤,原本已经被认定是工伤,结果却被市政府撤销了工伤认定。那么,劳动者能告赢吗?今天(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

某公司因车间消防设施改造需要,与刘某商定由他带人实施改造项目。李某经刘某介绍,到这家公司的车间进行消防改造工作。之后不久,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送医救治。当地人社局认定李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认定这家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郑琳琳说:“市政府在复议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对人社部的规定和我们江苏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的认定,它就认为这里面是说用人单位将自己的经营权或者说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他发包跟最后发生的工伤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不能适用这一条,所以它就把那工伤认定给撤了”。

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根据这条规定,违法发包的事项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的业务,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这家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发包,但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琳琳介绍,“经过审理以后,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那么我们就依法把它复议决定给撤销,我们法院也是考虑到减少这个程序,就直接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撤了它以后直接恢复了工伤认定,那么相当于职工的工伤是得到了认可,那么他后来也是通过仲裁裁决,也得到了工伤的待遇”。

记者 | 江苏城市频道 刘舒

编辑 |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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