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柏承工人罢工反对搬迁不补偿 工会在哪里?

发布日期: 2024-11-18
来源网站:clb.org.hk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补偿, 工会, 劳动合同订立, 工厂, 昆山, 南通, 工作制, 小时
涉及行业:制造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工会, 工资报酬, 工人运动/行动, 压迫行为

  • 江苏省昆山市柏承科技的工人因不满公司搬迁至南通而未提供经济补偿金而发起罢工。
  • 工人们抗议的方式是身穿统一制服集体步出工厂,前往当地劳动局寻求帮助。
  • 柏承科技实施“5天8小时工作制”,限制加班,降低工资,迫使工人自愿离职,以逃避支付搬迁或解约的经济补偿。
  • 柏承科技的母公司在停产前仅半个月通知工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至少提前30日通知的要求。
  • 工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企业搬迁导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024年9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柏承科技有数百名工人发起罢工,抗议工厂搬迁不赔偿(事件详见中国劳工通讯的集体行动地图)。网上视频显示,9月2日当天,参与罢工的工人数量众多。工人们身穿工厂的统一制服,一起步出工厂大门,游行至当地劳动局寻求帮助。过程中,有公安警车在一旁戒备。据工人称,柏承科技要从昆山搬迁到百公里以外的南通,公司为了逃避解约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不愿意跟随搬迁的工人实行“5天8小时工作制”,禁止工人加班,试图以低薪逼迫工人自动离职,工人由此而不满。

虽然事件最后以企业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做结,但我们翻查资料,昆山柏承的母公司在8月中才决定要停产,即工人们得到正式通知的时间大约只有2周,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中国劳工通讯(CLB)发现,在制造业工厂里,工人们大多上着“早八晚八、月休两天”的长白班。若工厂突然要求工人“5天8小时”工作制,会被视为惩罚工人、想工人自愿离职的手段——因工厂按5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给的基本工资,根本不够工人养家糊口。早前,我们也有报告详细分析,工厂是如何透过“5天8小时”工作制来控制员工,逃避搬迁、关厂时应给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CLB认为,这类的工时问题应当要回归到集体谈判桌上解决,企业工会需要履行职责。

总公司仅提前半个月决定停产 停产前两天增资南通厂

根据爱企查的资料,柏承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各种类柔性电路板、HIDI线路板、硬质线路板,以及其他新型电子、电力元器件之生产、组立、焊接和测试。其母公司是台湾的上市公司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虽然网上没有工厂的停产通知以及具体的安排,但是根据昆山柏承母公司、在台湾上市的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料,8月16日时,即停产前约半个月的时间,董事会议做出了昆山厂需要在9月1日停产的决定。

“因产能整合调整,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临时性停产,短期与柏承南通厂配套整合,将资源充分运作,以达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复产时间视公司改造进度而定。”

该份通知从发布到停产只有2个星期,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至少提前30日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humphery / Shutter Stock

另一份公司公告则显示,就在昆山厂停产的前两日,总公司通过了两项为“通过审议关于公司临时性停产案”和“通过审议关于对子公司柏承(南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案”,增资达5000万人民币。

这个通告印证了工人们的讲法,工厂希望工人们可以随厂搬迁去南通,但对于不愿跟随的工人,工厂不愿意补偿,却改以实施“5天8小时”工作制。

南通与昆山相隔超过100公里,如工人拖家带口,不愿意随厂搬迁,也是情理之中。

企业搬迁到外地,通常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经济赔偿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是,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经济补偿金=月工资x补偿年限”。

如果具体的迁厂方案、包括如何安置不愿意随迁的工人,这些问题都曾和企业工会协商,工人们还需要冲出工厂游行到劳动局求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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