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晚上6点至8点加班被辞退,广东佛山中院: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日期: 2026-10-11
来源网站:www.toutiao.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 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 公司, 佛山, 变相, 违纪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作时间, 压迫行为

  • 郑先生因拒绝按公司安排在18:00至20:00继续工作,被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 法院认定,郑先生每日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其未在18:00至20:00工作的行为属于拒绝加班。
  • 公司未能证明该加班安排存在依法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法院认为其属于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 佛山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郑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1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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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晚上6点至8点加班被辞退,广东佛山中院: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5万余元

【来源:大河报】

据海峡都市报10月10日消息,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郑先生未按其所在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二审认为,公司强迫或变相强迫郑先生加班,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18.78元。公司不服上诉称,郑某在2024年5月9日、5月11日、5月12日、5月13日,四次未按项目排班班次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公司依据《管理规范》,可对违纪雇员作辞退处理,且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郑先生在一个月内已出现4次一般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法院指出,根据双方证据显示,郑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8小时,其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在18:00—20:00工作的行为,实际是拒绝在18:00—20:00期间加班。法院认为,在郑先生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以郑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举证证明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最终,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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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海峡都市报

编 辑:刘 萍

校 对:王根生

值班主任:秦园园

审 核:钟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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