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农民工讨薪涉刑案发回重审 因部分事实不清

发布日期: 2026-08-08
来源网站:china.caixin.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讨薪, 劳动监察, 爆炸物, 春雨, 工资, 未果, 一审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河北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压迫行为, 拖欠工资,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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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唐山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刘全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已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曹妃甸区法院重审。
  • 刘全称其与父亲、工友在曹妃甸一工地被拖欠5万多元工资,虽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确认欠薪4.72万元,但工资仍未拿到,后续案件又被告知撤案。
  • 文章称刘全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到劳动监察部门讨薪未果,并认为维权渠道失效,之后购买材料制作爆炸物,于2025年4月8日在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区引爆,造成多人受伤和办公区物品损坏。
  • 一审法院认定刘全构成爆炸罪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要求其赔偿相关人员经济损失;刘全上诉称一审未充分考虑欠薪诱因及相关人员过错。
  • 刘全至今仍未收到被拖欠工资,其二审辩护律师希望重审查明老板和劳动监察相关环节的责任,依法支付欠薪,并重新审视刘全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及爆炸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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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90”后讨薪农民工刘全涉刑案发回重审。 财新了解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7月31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认定刘全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5年4月8日上午,刘全手持装满爆炸物的塑料桶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区讨要说法,在一间办公室内将裹者爆炸物引线的绝缘胶带撕下,后将爆炸物引爆,造成办公区爆炸。

这起爆炸案源于刘全14次讨薪未果。他是唐山本地人,生于1990年9月,初中毕业后到工地打工,后成为一名电工。刘全说,他和父亲及两名工友跟着老板杜春雨在曹妃甸区一工地干活,被拖欠了5万多元工资。2023年10月经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丁国奇调解,杜春雨承认欠刘全等人4.72万元,双方签了笔录。调解虽然达成了,但杜春雨依旧没有付钱。刘全的家人后来了解到,2023年10月24日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催促杜春雨支付工资,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迅速发放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改正将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曹妃甸区公安局。

让刘全非常不解的是,在杜春雨未支付欠款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几天后丁国奇告诉他,杜春雨的律师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把工资全部结清,剩余的钱他们不管,决定撤案。刘全询问撤案原因,“丁国奇说是领导定的,他不知道原因”。“我们让他出示撤案的证据并要求双方对质,丁国奇根本不理睬,说撤案了就是撤案了,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

曹妃甸区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全多次到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解决杜春雨欠其工资问题未果,并得知案件被撤案处理。2025年2月17日,刘全再次到劳动监察大队找丁国奇询问为什么将其案子撤案,劳动监察大队组织刘全与杜春雨见面,刘全持锤子追赶杜春雨,杜春雨摔伤报警,刘全举报杜春雨无证驾驶,后得知杜春雨未被执行行政拘留。于是,刘全陆续从网上购买了高锰酸钾、石硫磺、铝粉等物品用于制造爆炸物。

据刘全供述,当时交警核查后对杜春雨作出行政拘留7天、扣车7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他认为杜春雨在证据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还未被执行拘留,那么讨薪被撤案说明丁国奇和杜春雨有勾结。“这就是压死我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开始在网上搜寻如何制造爆炸物。”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2月底开始,刘全陆续从网上购买了高锰酸钾、石硫磺、铝粉、铝镁、克重秤、连接线等物品用于制造爆炸物,并经实验能成功爆炸。案发前,刘全为了让爆炸物更吓人,将爆炸物混合物放到一个大的塑料桶内,周围放上了钉子。2025年4月8日,刘全将爆炸物分装在黑色包内来到曹妃甸工业区,并在劳动监察大队大楼外将爆炸物组装完整。上午10时许,刘全手持装满爆炸物的塑料桶到丁国奇办公室讨要说法,在办公室内刘全将裹者爆炸物引线的绝缘胶带撕下。刘全与丁国奇沟通撤案一事未果,10时30分许,刘全将爆炸物引爆,造成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区爆炸,导致办公区物品损坏;刘全、丁国奇、另一名工作人员赵某以及四名出警人员受伤。

经鉴定,刘全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丁国奇和赵某轻伤二级,一名警察轻微伤。刘全家中另有其制造的PPR管疑似爆炸物四个,经鉴定,其中一个拆解前是爆炸装置,三个拆解前构成了爆炸装置,但起爆元器件发火功能无法检验。

案件一审开庭时,刘全辩称,事情发生是有原因的,其在2025年2月17日之前没有制造爆炸物的倾向,案发时也从未想过真正伤害任何人包括丁国奇,所以他将炸弹绑在自己身上,没有强行让丁国奇在他身边,而是与他距离几米询问撤案原因,因此爆炸后自己受伤最重。刘全还说,事发前一天也就是2025年4月7日,其给丁国奇打电话约杜春雨解决工资问题,丁国奇回说杜春雨会在七天内起诉其故意伤害,所以不能给他解释,也解决不了。

丁国奇的证言也证实,刘全一开始带着爆炸物来的时候,引线的端部是用绝缘胶布封着的,引爆前把绝缘胶布撕开之后才发生的爆炸。“他提着炸药桶到劳动监察大队之后就开始疏散群众,应该是怕自己引爆炸药时炸伤其他人,他的目的就是为了炸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

刘全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刘全只构成爆炸罪,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刘全购买的高锰酸钾、石硫磺等未达到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故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不成立。此外,刘全被生活所迫,讨薪长达一年半之久未果,期间其母亲住院治病,家中房屋遭到自然灾害坍塌,刘全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被同情,希望对刘全酌情从轻处罚。

曹妃甸区法院回应称,刘全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制造爆炸物并引燃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受伤,构成爆炸罪,其讨薪经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此外,刘全因兴趣爱好制作的四个PPR管经鉴定为爆炸装置,与案发当天所持爆炸物是出于不同的犯意制造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当数罪并罚。刘全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鉴于此案前因,酌情对刘全从轻处罚。

2026年3月9日,曹妃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全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刘全分别赔偿丁国奇、赵某经济损失46057元、48587元。

刘全不服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事件诱因,以及丁国奇和杜春雨的过错。其长期被拖欠工资,14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未果,维权渠道全部失效才引发本案。至此番唐山中院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刘全至今仍未收到被拖欠的工资,他在自述材料中写道:修倒塌的房子、给母亲看病都需要钱,但是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去执行国家规定,帮农民工讨要工资。“我在长达一年八个月的时间里往返劳动监察大队14次,耗尽人力、财力和时间精力。结果,工资没要到、公道没要到,反而落下一身伤、一身病,一审判决又给我一身罪名和一身刑期。”

刘全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希望重审能明确老板杜春雨和曹妃甸区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过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支付刘全工资,并举一反三、在当地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支付的长效机制,防止悲剧重演。此外,希望依法认定刘全爆炸罪的各项从轻减轻情节、依法认定刘全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罚当其罪,并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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