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岗位被AI取代了”,杭州35岁男子收到通知傻眼了,拒绝大幅降薪后被单位开除……法院:公司违法,支付2N赔偿金

发布日期: 2026-04-28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赔偿金, 岗位, 降薪, 单位,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 法院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浙江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 企业引进AI技术不能作为单方面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者有权维护原有薪资和岗位权益。
  • 法院认定技术革新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N赔偿金。
  • 用人单位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加班,实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提供考勤打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可据此认定加班事实,不以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为唯一依据。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4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公司引进AI技术代替岗位

员工被大幅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公司欲引进AI技术代替某岗位职能,公司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对该岗位人员进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吗?

余杭法院审理的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划定了技术变革中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边界。

周某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仲裁结果,判决其按2N标准支付小周赔偿金。

法官强调,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

领导微信圈要求员工加班

拒付加班费被员工告上法庭

孙某入职杭州萧山一家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职务,主要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工作。

在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在群内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且表示要对加班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孙某存在经常性加班或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的情况。

离职后,孙某索要加班费,并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考勤打卡的情况。

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公司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公司安排孙某加班。

法院进行穿透形式审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认定公司实际安排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法官解释,判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魏澜 宋嘉玲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陈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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