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同事一句话,让他入职薪资打折!法院判背景调查公司侵权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薪资, 入职, 公司, 法院, 内容, 丰台区, 核实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工人仲裁/起诉
- 求职者王某因背景调查报告中出现“价值观、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负面评价,导致入职薪资被降低,每月减少约5000元,并在公司内部引发争议。
- 背景调查公司未对同事刘某的主观评价进行核实,直接将其写入报告并提供给用人单位,造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
- 法院认定背景调查公司未尽合理核实注意义务,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官指出,背景调查涉及的个人信息应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对敏感信息需履行更高核实义务,防止过度收集和滥用。
- 本案为劳动者在背景调查中防范数据污名化提供了司法保护,强调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名誉和合法权益。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陈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一起求职者因背景调查被侵权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背景调查公司在出具背景调查报告时,应对调查来源的可信度、调查内容的真实性等尽到合理的核实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的核实注意义务就将信息写入调查报告并作出负面评价,使第三人所知悉并使求职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王某从前公司离职后,向现公司投递简历。该公司在王某入职前,委托某背景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背景调查。王某向背景调查公司出具《背景核查授权书》,该公司承诺将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背景调查,并对个人信息保密。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联系了王某在前公司任职时的同事刘某,询问王某的工作情况。后背景调查公司向王某现公司出具《目标雇员背景调查报告》,其中调查结果评级部分载明:“雇主一HR刘某表示候选人王某的价值观、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王某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刘某所述不属实,背景调查公司出具报告中所载的负面评价导致其入职薪资水平降低,且该内容已被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晓,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要求背景调查公司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背景调查公司辩称,其出具的背调报告中有关王某生活作风的内容,来源于刘某的访谈陈述。作为背景调查服务提供方,公司仅将刘某的陈述内容进行客观记录、呈现,不对其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进行核实及评价,且根据背调行业的基本操作规则,对于他人的主观陈述内容,公司亦没有义务进行评判、甄别,仅是依照合同约定如实、客观记录他人的评价,对王某不存在侵权行为。王某亦未因背景调查报告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失去工作机会。因此不同意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区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曾以与本案相同事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该案庭审中,王某申请现公司同事出庭作证,证人到庭陈述:“王某的背调报告中有价值观和生活作风方面的言论,当时公司内部是有争议的,后公司选择聘用王某,但在入职时薪酬打了九折,每月差了大概5000块钱。大家对这个事情议论挺多的。”
法院认为,背景调查公司出具的《目标雇员背景调查报告》以“降低招聘风险”为目标,直接影响公司用人决策。报告中对王某生活作风等内容的负面评价,与公序良俗相关,可能严重损害名誉权。背景调查公司未核实信息来源可信度,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径行作出负面评级并发送给第三方,导致王某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背景调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王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背景调查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丰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柴海燕指出,背景调查应以保障诚信劳动关系为核心,严守法律边界。她强调,用人单位知情权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等,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背景调查公司作为第三方,对敏感信息(如品德、生活作风)需履行更高核实义务,避免将“背调”变“滥调”。
丰台区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佘倩影表示,本案作为背景调查侵犯名誉权的典型判例,为劳动者防范数据污名化提供了司法盾牌。她建议强化多元主体制衡机制,厘清监管主体职责分工,设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准入标准,推动形成企业合规调查、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劳动者自主维护权利的人力资源市场治理生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