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人承包管理公厕期间意外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环卫中心被判支付工亡补助等近百万元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红星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公厕, 工亡, 补助, 一次性工亡, 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 补助金, 女儿, 漳州市, 管理
涉及行业: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福建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人仲裁/起诉, 肮脏或危险的工作环境
- 71岁吴某在承包管理公厕期间因意外死亡,被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其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工伤待遇。
- 吴某与环卫中心签订承包协议,实际由环卫中心支付工资,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 仲裁及法院判决环卫中心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和丧葬补助金50760元,合计99.9万元。
- 环卫中心提出吴某年龄已超65周岁且不同意支付工伤待遇,但法院未予支持,最终维持原判。
- 本案明确了承包管理人员在履行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可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工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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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管理公厕期间,71岁的吴某昏迷在公厕休息室,当天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某环卫中心不服起诉,但被驳回。吴某两个女儿申请仲裁,该中心被裁决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99.9万元。环卫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吴某两个女儿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环卫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吴某两个女儿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图据图虫创意
5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决某环卫中心向吴某两个女儿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合计99.9万元。上月底,福建漳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月,某环卫中心与吴某签订《某环卫处公厕管理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某广场东的环保公厕交由吴某承包管理、保洁和维护,协议有效期1年,至同年12月31日止。
2020年12月,某环卫中心与吴某签订《某中心公厕管理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某广场东2号环保公厕交由吴某管理、保洁和维护,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下方手写备注,协议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该中心依约将公厕交由吴某管理,吴某月工资由该中心支付,该中心未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5月30日,吴某被发现昏迷在公厕休息室,于当天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1月20日,漳州市芗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吴某受到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某环卫中心不服工伤认定,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芗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作。龙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环卫中心诉讼请求后,2025年4月,漳州市中院判决驳回某环卫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两个女儿以某环卫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25年6月24日,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环卫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吴某意外死亡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视同工伤,吴某两个女儿系其法定继承人,某环卫中心应向吴某两个女儿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相关标准计算,某环卫中心应支付吴某两个女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某环卫中心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环卫中心支付吴某两个女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某环卫中心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称,吴某承包某环卫中心公厕时已达65周岁,死亡时已高达71周岁。漳州市中院认为,某环卫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今年4月29日,漳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