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义与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闽0322民初2161号

判决日期: 2020-12-07
当事人:林尚义, 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福建省

原告:林尚义,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元,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南镇城南东路999号(龙翔新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7577376N。

法定代表人:林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祥,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木兰街滨河新村越景楼三幢六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4038224X。

法定代表人:刘清霞,执行董事。


诉讼记录

原告林尚义与被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0月19日,本院依职权追加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派遣公司)为被告,并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林尚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元,被告龙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祥、黄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林尚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元,被告龙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军,被告飞跃派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清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林尚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龙翔物业公司支付给林尚义双倍工资5170元;3.判令龙翔物业公司支付给林尚义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850元。事实和理由:林尚义于2010年5月26日被龙翔物业公司招聘上班,担任保安,月工资2585元。在劳动存续期间,龙翔物业公司没有与林尚义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林尚义办理五险一金。2019年4月26日,飞跃派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清霞没有诚实信用,拿空白劳务合同书欺骗林尚义,以补办养老保险等业务为由需要林尚义等人签字捺手指。后林尚义等20多人发现被欺骗,全体员工联名向仙游县人社局要求确认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串通欺骗员工签订的合同。经查询,2019年5月5日,飞跃派遣公司为林尚义办理工伤保险首次参保登记,但没有缴纳费用。飞跃派遣公司也承认合同违法欺骗,同意撤销空白劳务合同书,并于2019年5月21日向仙游县人社局申请停止工伤保险缴费。林尚义工资自2010年至2020年1月31日由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林尚义与飞跃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是错误的。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20]67号裁决书认定事实和裁决均是错误。龙翔物业公司没有与林尚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应支付给林尚义双倍工资5170元,并支付给林尚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850元(2585元×10年)。林尚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龙翔物业公司辩称:2018年12月份,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签订一份承包协议,将物业业务发包给梁国祥。双方共同在小区发出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包括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因此,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林尚义在劳动仲裁阶段对该公告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2020年1月份,龙翔物业公司多次催告,要求林尚义签订2020年度的劳动合同,但是林尚义拒绝签订,并且自2020年2月1日起是自行离岗。所以2020年度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其次,林尚义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主要理由就是因为双方现在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即便认定双方在2019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林尚义在2020年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应该予以驳回。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2020年,由于是林尚义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林尚义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没有依据。林尚义主张,龙翔物业公司未为其提供劳动保护与事实不符。林尚义在上班期间,龙翔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而且按期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而且由于林尚义是自愿不缴纳社保,所以龙翔物业公司是以生活补贴的形式予以补贴。林尚义主张与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纠纷,与龙翔物业公司无关,也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林尚义在诉讼请求当中,要求确认与龙翔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要求解除。所以林尚义主张的双倍工资,特别是经济补偿金,是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林尚义诉讼请求本身自相矛盾,也证实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飞跃派遣公司辩称,飞跃派遣公司与龙翔物业公司原来有协商进行劳务合作。之后,由于有些员工年龄超龄,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所以没有合作成功。飞跃派遣公司也就没有为龙翔物业公司的员工代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林尚义主张飞跃派遣公司存在欺诈、违法、欺骗的行为不属实。因为签订合同时有给员工看,并且是一百多人一起签订的,不可能存在强迫的行为。由于飞跃派遣公司与龙翔物业公司没有合作成功,所以飞跃派遣公司与林尚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林尚义对飞跃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尚义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20]67号裁决书及仲裁文书送达证明各一份,欲证明:林尚义就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仲裁且已经仲裁裁决,符合仲裁前置程序。裁决书对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事实认定错误且裁决错误。

2.保安证从业证件一份,欲证明:林尚义具有保安从业资格。

3.龙翔物业保安人员工资花名册(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份)十张及龙翔新城工资汇总表(2020年1月份)一张,欲证明:林尚义的月工资为2585元。

4.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内容: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特殊原因没有合作,林尚义、林尚义个人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无执行视为无效合同)、信访件(内容:尊敬劳动局领导:签时说是工伤保内容不让看,却是劳务合同。此合同带有欺骗性,全体员工强烈要求此合同作废。27名员工签字)、劳务合同书(内容:2019年2月1日,林尚义与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在莆田市仙游县实际用工单位的岗位从事工作。)、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缴费表(内容为:2019年5月21日暂停缴费)、录音光盘及书面内容各一份,欲证明:龙翔物业公司以签订工伤保险合同为由骗取林尚义等27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员工发现引起27人向劳动局上访要求将骗取所签的劳务合同作废处理。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证实与林尚义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19年1月至12月的“劳务合同”没有执行,是无效的。2019年1月至12月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龙翔物业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并且林尚义在仲裁过程中对龙翔物业公司的通知承包事宜的通知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审查,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均是复印件,具体应当以龙翔物业公司存档的原件为准;2019年间的工资是由梁国祥个人承担。

对证据4中证明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证明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信访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对劳务合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实林尚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缴费表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根据工伤缴费表可以证实林尚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确有履行。录音光盘中的录音存在被剪辑的痕迹,真实性有异议;但附条件质证,录音中梁国祥指出可以看合同,并未阻止林尚义看合同,而且,林尚义在录音中没有指出哪一个合同条款不合理;因此,林尚义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由林尚义承担法律后果。对与派遣公司的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是林尚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也与龙翔物业公司无关。

飞跃派遣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3表示不清楚。

对证据4中的证明书和劳务合同书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书是飞跃派遣公司出具的,内容属实。虽然双方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没有履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信访件表示不清楚,工伤保险缴费表是由于原来准备合作,所以有将林尚义增进去,但是后来没有履行,就暂停缴费,从来也没有缴费、没有履行;录音光盘中与刘清霞的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与龙翔物业公司的录音不真实;可以证实双方在劳务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证据2系相关机关颁发的,真实性应予确认,从保安员从业记录看,2016年9月23日,龙翔物业公司在工作单位栏盖章,可以证实林尚义在龙翔物业公司上班的事实。证据3的真实性龙翔物业公司没有异议,应予确认。证据4的劳务合同书、证明书、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缴费表、与飞跃派遣公司负责人的录音,飞跃派遣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信访件、与龙翔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录音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链,应予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龙翔物业公司对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1.《物业管理业务承包协议书》一份、《签订劳动派遣合同通知》照片一份,欲证明:2018年12月28日,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签订一份《物业管理业务承包协议书》,将水乡丽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业务发包给梁国祥个人。之后,双方共同向员工发出通知,告知所有员工与龙翔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均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的事实。

2.《劳务合同书》一份,欲证明:林尚义与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由飞跃派遣到水乡丽都小区工作。

3.2020年1月11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通知》照片、微信群通知截图、2020年2月2日短信通知截图各一份,欲证明:2020年1月份起,龙翔物业公司曾多次以公告形式通知并以短信形式直接通知林尚义签订2020年度劳动(劳务)合同事宜,但林尚义拒绝办理签署合同的手续并于2020年2月1日自动离岗的事实。

林尚义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不存在发包事实,并且如果存在发包的事实,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龙翔物业公司在2019年1月、2月还发放工资相互矛盾。对证据2表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也没有具体履行,飞跃派遣公司也出具证明该劳务合同书没有执行,并且林尚义2019年1月、2月的工资也是由龙翔物业公司发放。对证据3表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因为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微信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是龙翔物业公司将林尚义逼离岗的事实;而且龙翔物业公司没有为林尚义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

飞跃派遣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3表示不清楚。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没有履行。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系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内部之间的法律行为,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认定。证据2与林尚义提供的一致,且飞跃派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认定。证据3的真实性林尚义未予否认,应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26日起,林尚义受聘于龙翔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翔物业公司未为林尚义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林尚义从龙翔新城调至水乡丽都上班,直至2020年1月31日。

龙翔物业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林尚义工资。林尚义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工资分别为:2470元、2520元、2470元、2470元、2530元、2580元、1905元、2530元、2530元、2870元;2020年1月份工资为2845元。

2019年2月1日,林尚义与飞跃派遣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同年5月1日,林尚义等人向劳动局信访。5月15日,飞跃派遣公司向林尚义等人出具一份《证明书》,主要内容:证实其与林尚义、林尚义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无执行,视为无效合同。5月21日,飞跃派遣公司对2019年5月5日为林尚义办理的基本养老进行暂停缴费。

2020年1月11日,龙翔物业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公告,内容:本公司已决定与各位签署2020年度的劳务(劳务)合同,且之前已分别予以通知办理。现本公司再次通知,请在收本通知后的五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劳务)合同签署事宜,至迟不得超过2020年1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本公司将依法终止与你的劳动(劳务)关系,一切后果将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2020年2月2日,龙翔物业公司通知林尚义,内容:本公司已多次以不同形式通知你与本公司签署2020年度的劳动(劳务)合同,但你至今未予签署,并且在未告知本公司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日起未到岗上班。现本公司再次通知,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公司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并到岗上班,本公司可维持你原先待遇不变。若你逾期拒不办理,视为你主动自愿离职,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020年2月21日,林尚义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龙翔物业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龙翔物业公司以林尚义未签订一份不合理的劳动协议为由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17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850元。

2020年3月31日,先仙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2020]6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林尚义的仲裁请求。

2020年4月22日,林尚义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林尚义的用人单位问题?2.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合理?3.龙翔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给林尚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林尚义的用人单位问题

林尚义主张,其与福建省仙游县飞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系受欺骗签订的,并且没有执行。2010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林尚义的工资均由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

龙翔物业公司认为,2018年12月份,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签订承包协议书,将物业业务发包给梁国祥个人,并发出公告,与林尚义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2019年度,林尚义的工资实际是由梁国祥承担的。

飞跃派遣公司认为,虽然其与林尚义有签订劳务合同书,但其与龙翔物业公司的劳务合作没有成功,所以没有为龙翔物业公司代发工资给林尚义,也没有为林尚义缴纳社会保险,其与林尚义的劳务合同书没有履行。

本院审查认为,首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林尚义仍是在龙翔物业公司的水乡丽都上班,工作地点不变。在此期间,工资一直都是由龙翔物业公司支付。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次,龙翔物业公司主张在此期间,将物业承包给梁国祥,但即使承包属实,也是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之间内部的关系,不能对外产生效力。从发放工资的主体看,对外也是以龙翔物业公司的名义与林尚义发生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以个人承包否认龙翔物业公司与林尚义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本案中的劳务派遣问题,劳务合同书中未约定用工单位,并且飞跃派遣公司也证实劳务合同书未履行。综上,可以认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林尚义的用人单位仍是龙翔物业公司。进而可以确认,林尚义与龙翔物业公司在2010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之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合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林尚义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在龙翔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龙翔物业公司应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每月支付给林尚义二倍的工资。但是,由于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年仲裁时效。林尚义在2020年2月21日才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龙翔物业公司是否应支付给林尚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林尚义主张,龙翔物业公司没有与林尚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应支付给林尚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850元。

龙翔物业公司认为:1.2018年12月份,龙翔物业公司与梁国祥签订承包协议书,将物业业务发包给梁国祥,并发出公告,与林尚义等员工的劳动关系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2.2020年1月份,龙翔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林尚义要求签订2020年度的劳动合同,但林尚义拒绝签订,并于2020年2月1日自行离岗,所以双方2020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3.由于双方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林尚义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飞跃派遣公司认为,其与林尚义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林尚义自2010年5月26日开始在龙翔物业公司工作,龙翔物业公司已超过一年未与林尚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1年5月26日起视为龙翔物业公司与林尚义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龙翔物业公司应与林尚义补签的是无固定期间劳动,而不是年度合同(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龙翔物业公司不能以林尚义拒签2020年度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龙翔物业公司通知将终止劳动关系后,林尚义于2020年2月1日未到岗上班,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故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龙翔物业公司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而工资花名册是由龙翔物业公司保管。因此,龙翔物业公司对于林尚义主张其月工资为2585元有异议,应由龙翔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龙翔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林尚义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认定林尚义的月工资为2585元。林尚义自2010年5月26日入职,2020年2月1日离职,故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850元(2585元×10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意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尚义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在龙翔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有工资花名册、保安员从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证实双方在此期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1月份,龙翔物业公司以林尚义拒签2020年度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林尚义于2020年2月1日离职,可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1日解除。由于龙翔物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林尚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尚义拒签年度合同是可以的。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是龙翔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850元,本院予以支持。林尚义请求龙翔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龙翔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龙翔物业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后林尚义才离职,故龙翔物业公司辩解林尚义于2020年2月1日起自行离岗,本院不予认定。林尚义与飞跃派遣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亦未要求飞跃派遣公司承担责任,故飞跃派遣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林尚义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林尚义与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尚义经济补偿25850元;

三、驳回林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郑祥熙

人民陪审员陈庆冬

人民陪审员林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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