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维林与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6民初772号
当事人:侯维林, 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河南省
原告:侯维林,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丽,周口市淮阳县德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089021675B。
法定代表人:高振中,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地址:淮阳县西城区淮周路南侧工业园区一区。
诉讼记录
原告侯维林与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维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侯维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原告的工资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2014年3月至2018年6月开始给被告干活,有时干着给工资,有时欠着,由于被告经常欠工资,我于2018年6月不再给被告干活,后经算账被告下欠我12000元,并出具欠工资手续,出具手续时承诺2019年5月份之前给付完,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振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4000元,再找被告催要高振中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去公司找高振中不给见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侯维林从2014年3月开始为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后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为原告出具工资表一张。工资表内容显示,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动报酬12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偿还欠付的劳动报酬4000元,剩余8000元劳动报酬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侯维林为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侯维林已经完成被告指定的工作,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表,并写明欠工资金额后加盖公司印章。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4000元劳动报酬后,剩余欠付劳动报酬8000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维林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小娜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
户名:淮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