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8896号

判决日期: 2023-10-27
当事人:广州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界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广东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晓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哲,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维,广东戴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伟平,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舍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6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木舍品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一项系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关于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结合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提交的互相认可及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晓奇因工作问题发生争议,胡晓奇作为木舍品公司的老板批评张家界从而引发张家界的不满。木舍品公司的工作人员罗英群为缓和胡晓奇与张家界之间发生的不愉快,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与张家界进行真诚交谈,目的系以此缓和张家界与胡晓奇的矛盾,但张家界直接回复其选择不干了,并于当日配合办理离职。张家界系因与木舍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不愉快后,于2022年2月28日选择自行离职,一审法院认定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协商一致,系事实认定不清,且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二项系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结合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提交的互相认可及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张家界入职木舍品公司的前几天,双方就有关张家界入职木舍品公司处工作的意愿、张家界过往的工作经历、张家界过往的工作内容、张家界过往的工作薪资、张家界过往的工作成就及张家界入职木舍品公司能给木舍品公司带来何种工作成果进行线下及线上的初步沟通。2021年3月23日,木舍品公司的工作人员罗英群与张家界微信沟通,提到年终奖,2021年4月1日张家界微信回复其可上岗,具体细节见面再聊。因此,可明显判断双方就年终奖仍处于沟通状态,有关薪资方案彼时并未达成合法有效及明确的约定。直至2021年4月1日张家界选择入职木舍品公司,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后,方可认定双方就张家界入职木舍品公司的劳动报酬存在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双方无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这是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见面详谈后就入职条件中的劳动报酬最终达成的约定。张家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双方最终确定张家界入职木舍品公司的工资构成中存在年终奖,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书写该薪资约定,张家界理应及时提出异议,但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工作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均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张家界为证明其与木舍品公司达成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向一审法院提供《木舍品运营总监薪资计酬计划》作为证据,但该证据中并无木舍品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或木舍品公司的盖章,且该证据中存在“佣金”变为“奖金”的刻意篡改印记,张家界无法提供该证据的来源,该证据不具备证明能力。因此,张家界所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就入职劳动报酬包含年终奖存在约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木舍品公司与张家界就年终奖达成约定,系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

张家界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木舍品公司的上诉。一、张家界并非自行离职,而是木舍品公司对张家界的工作不满意,意图单方解除与张家界的劳动关系。木舍品公司在未经张家界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停缴张家界的社保,企图辞退张家界。木舍品公司于2022年2月以张家界每周休息一天系休假过多及工作上不够积极主动为由意图单方解除与张家界的劳动关系。2022年2月18日,木舍品公司的负责人罗群英在未经张家界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通知记账公司的工作人员停止张家界的社保缴费。2022年2月28日,木舍品公司单方提出与张家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家界于当日办理交接手续。事后,木舍品公司向张家界支付基本工资10000元、营业额提成及交通费,但未支付年度奖金及辞退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木舍品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木舍品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家界系自行离职。木舍品公司主张张家界自行离职,应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如张家界主动提交的离职申请等证据证明系张家界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一审证据5第49页及一审证据8第54页,张家界并未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系木舍品公司单方解除张家界的劳动关系。三、张家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约定年度奖金的事实。木舍品公司的负责人罗群英与张家界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木舍品公司希望通过丰厚的薪酬招揽张家界至到木舍品公司担任运营总监一职,进而通过张家界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升木舍品公司的营业额,罗群英向张家界介绍了民宿历年的经营情况,并专门为张家界提供10000元底薪+2%月度佣金+1%年度奖金+600元/月交通补贴的薪酬方案,罗群英向张家界提供打印版《木舍品运营总监薪资计酬计划》,罗群英在向张家界讲解《木舍品运营总监薪资计酬计划》时通过手写的方式对计酬计划作批注及讲解,将年度“佣金”改为年度“奖金”,并于该条款下加下划线强调说明木舍品公司能给予张家界的福利,张家界于2021年3月29日同意该方案。张家界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入职木舍品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点、一审证据3、一审证据5、一审证据6、一审证据19、一审证据20及一审证据21,双方约定的薪酬构成与张家界的工资发放情况相互对应,可印证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年度奖金的约定。四、木舍品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年度奖金,无事实依据。首先,根据一审证据5第14页、49页,木舍品公司的说法与其招聘张家界入职时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其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点明确约定木舍品公司有权制定张家界的薪酬计划,木舍品公司给予张家界年度奖金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与一审证据6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最后,一审证据6中的各项经营数据及薪酬方案均由木舍品公司提供,该些数据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张家界未入职前不可能清楚,一审证据5第14页亦可印证该计酬计划系于张家界入职前由木舍品公司制作并提供。

张家界一审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木舍品公司向张家界支付2021年度奖金人民币26589元(以木舍品公司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营业额人民币2658968.45元的1%计算);二、请求判决木舍品公司向张家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2547.6元;三、请求判决木舍品公司向张家界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33563.2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仲裁情况,张家界就年度奖金、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2〕4079号裁决书,驳回张家界全部仲裁请求。张家界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日,张家界、木舍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2021年4月1日至同年5月1日,固定期限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岗位总监。工作地点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技术津贴+各类补贴,按照公司制订实施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岗位职务工作业绩及公司经营效益等确定原告的绩效工资、职务/技术津贴和各类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2021年3月23日,木舍品公司负责人罗群英通过微信向张家界表示,“我正在做一个薪酬,就是底薪再加上月佣金,然后还有一个年度奖金,年度奖金想参考你的意见”,3月29日张家界回复没问题,4月1日可以上岗,具体细节见面再聊。张家界另提供《木舍品运营总监薪资计酬计划》(简称薪酬计划)、2021年总营业额截图。薪酬计划载明运营总监月底薪10000元加月营业额提佣2%,年度佣金(佣金手写修改为奖金),年总营业额的1%,按照第二年每季度分四次发放,交通补贴600元每月等等。张家界称2021年总营业额截图从木舍品公司系统中拍照,显示木舍品民宿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总消费金额为2658968.45元。薪酬计划上的手写文字为罗群英修改,并在该条款下划线标注。木舍品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该薪酬计划没有木舍品公司签章。

2022年2月,木舍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奇通过微信向张家界表示对其工作的不满意,张家界回复各有各的管理方式,如果认为不够好,那就把我辞退了,按照流程走就行。2022年2月18日,罗群英微信通知记账公司暂停张家界社保,称快离职了。2022年2月28日,张家界签署了工作交接单。2022年3月12日,张家界通过微信向罗群英表示“按照之前约定营业额1%的年终奖和辞退补偿公司商量好了吗”,罗群英回复“我们没有辞退你,是跟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木舍品公司回复“协商也有协商的条件,如果公司这样,那我们走劳动仲裁吧”,罗群英回复“那天找你谈都谈好后,你办理离职,怎么又变成辞退你,年终奖我不知道,公司每个月有给你工资和对应业绩提成,不存在年终奖”。木舍品公司称张家界自愿将其社保转移至惠州市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相应微信聊天记录,张家界否认其申请将社保转移至惠州的公司。

关于加班问题,张家界提供了其与罗群英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微信朋友圈截图、在张家界离职前已离职的木舍品公司员工的证言及与张家界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5月4日23时28分,罗群英通过微信向张家界表示要制作一套工作流程规范,张家界回复要系统化整理下,罗群英于当日23时39分回复休息吧,这个假期太辛苦你了。朋友圈截图反映张家界有在节假日发布木舍品公司民宿的订房信息、优惠活动等。证人证言反映张家界在节假日有在岗,张家界与证人聊天记录反映张家界有对证人在工作中的问题作出答复。木舍品公司认为每月考勤都由张家界本人制作和汇报,且加班应该有具体内容,而不是简单发一个定位就认定加班。木舍品公司提供了张家界与罗群英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资、考勤、加班都是由张家界统计汇报给罗群英。张家界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但认为罗群英要求将加班统计一栏删除后才支付工资,张家界只能照做,加班工资应以张家界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张家界统计工资考勤情况而否定加班的事实。一审庭审中,张家界陈述其工作制度为无需打卡考勤,每周工作6天,一周休息1天,居住在工作地点的民宿里,离开工作地点需要向罗群英请假,节假日都有上班。木舍品公司称张家界工作时间为灵活工作时间,张家界为民宿酒店的负责人,其工作生活皆在酒店,工作性质决定其是灵活工作时间。

关于工资发放情况,张家界统计其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的工资收入明细,每月通过银行卡收取10000元(部分月份通过两张银行卡各5000元)、微信收取营业额2%提成和交通补贴600,总计工资收取为179012.12元,月平均工资16273.8元。木舍品公司对工资发放情况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张家界、木舍品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已履行,双方依法成立劳动关系。关于薪酬认定,劳动合同约定“按照公司制订实施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岗位职务工作业绩及公司经营效益等确定乙方的绩效工资、职务/技术津贴和各类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张家界入职前的2021年3月23日罗群英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提到关于年终奖与张家界商量的内容;张家界提供的薪酬计划中薪酬的构成与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相互对应,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张家界关于年终奖为总营业额的1%的主张。木舍品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张家界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木舍品公司应向张家界支付年终奖。关于木舍品公司总营业额,木舍品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张家界的主张,认定总营业额为2658968.45元,故木舍品公司应向张家界支付2021年年终奖为26589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木舍品公司因对张家界工作不满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家界要求“年终奖和辞退补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张家界离职前的平均月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6273.8元。

关于加班工资,张家界作为木舍品民宿的负责人和管理者,其工作和生活皆在工作地点,且不需要考勤,员工考勤亦由其自行统计制作;张家界提供的朋友圈截图、微信记录不足以反映其加班的情况;证人证言为已离职员工的书面证言,其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张家界存在加班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张家界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木舍品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家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73.8元;二、木舍品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家界支付年终奖26589元;三、驳回张家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木舍品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木舍品公司未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是否约定年终奖;2.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双方曾商议计发年终奖的情况下,木舍品公司主张双方面谈后未约定年终奖,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张家界提交的薪酬计划虽无木舍品公司的签章确认,但薪酬计划载明的年终奖情况能够同张家界与罗英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家界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相互印证。此外,木舍品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但《劳动合同》中有关福利待遇的前提为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而木舍品公司并未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故木舍品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理据。张家界于2022年2月离职,未到薪酬计划载明的年度奖金发放时间,故木舍品公司未向张家界发放过年终奖不足以证明双方未曾约定年终奖事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木舍品公司应向张家界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张家界与罗英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现木舍品公司上诉主张张家界系自行离职,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已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张家界与木舍品公司的劳动关系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及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木舍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木舍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立斌

审判员陈诗媛

审判员刘敏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汐榕;王鸿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