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宏伟与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6916号

判决日期: 2023-07-04
当事人:雒宏伟, 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雒宏伟,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8号楼-2至18层全部12层1201室1202室1203室13层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圣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然,女,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上诉人雒宏伟因与被上诉人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宠爱王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雒宏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雒宏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及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14049.66元。事实和理由:1.雒宏伟未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宠爱王国公司也未举证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包括如何对其产生影响。自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雒宏伟始终处于待业状态,没有入职其他同类竞争公司,并且未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宠爱王国公司提交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信息,该公司并未实际运营,税务零申报,公司用于朋友缴纳社保使用,该公司未生产与宠爱王国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一审法院仅凭执照上有类似经营范围项目,就认定有竞业关系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并且一审庭审期间,宠爱王国公司也未举证竞业限制具体细则、未举证雒宏伟与其产生竞争关系的产品或者业务以及如何对其产生影响,同时双方也未对是否实际产生竞业关系进行质证。2.宠爱王国公司实际经营产品与营业执照范围不一致,宠爱王国公司实际经营为宠物俱乐部,负责宠物登记、会员入会和宠物赛事举办等工作,雒宏伟劳动合同工作职位为副秘书长,竞业限制期间并未从事与宠爱王国公司有竞业关系的产品或服务。3.本案宠爱王国公司营业主体为未经过民政部门合法注册的协会(俱乐部),宠爱王国公司与雒宏伟签署劳动合同,只是为了雇佣员工,为违法注册协会日常工作使用。4.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结果时间相冲突。本案前序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诉讼期间,劳动合同实际并未解除。本案提出的未休年假工资和未发工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宠爱王国公司辩称,不同意雒宏伟的上诉请求和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宠爱王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为雒宏伟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无需为雒宏伟办理转移档案手续;3.无需支付雒宏伟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10772元。

雒宏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宠爱王国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39259元;2.要求宠爱王国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959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雒宏伟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3369号裁决书,裁决:宠爱王国公司为雒宏伟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宠爱王国公司支付雒宏伟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10772元;驳回雒宏伟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雒宏伟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宠爱王国公司,先后担任副总裁、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岗位,2019年8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雒宏伟曾就解除事宜、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2012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竞业禁止协议补偿、2008年、2012年、2013年奖金和转移社保手续等事宜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05民初43443号民事判决书,雒宏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三中院作出(2021)京03民终40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载明:“雒宏伟就其主张提交仲裁裁决书及笔录,其中笔录中显示宠爱王国公司陈述‘双方约定过竞业限制,具体的约定不清楚,其未找到签署过的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且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协议是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存在竞业限制的工作’,宠爱王国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宠爱王国公司代理人在仲裁时未认定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约定过离职后两年后不得从事存在竞业限制的工作,没有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一审法院认定雒宏伟月工资标准为15385元(基本工资15000元+饭补285元+车补100元)”。

另查,宠爱王国公司经营范围显示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销售日用品、饲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宠物美容服务(不含诊疗活动)……。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关于工作情况和工资标准,雒宏伟主张其于2002年6月1日入职北京通产投资集团公司,该公司与宠爱王国公司系关联公司。系由公司安排其入职宠爱王国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宠爱王国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雒宏伟主张其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饭补15元/天,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发放的工资存在差额。宠爱王国公司主张因公司经营困难与雒宏伟协商一致该期间基本工资降至9000元,且雒宏伟该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2.关于年假情况,雒宏伟主张其2012年之前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2012年之后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开始公司每年奖励5天福利年假。在职期间其未休过年假。宠爱王国公司认可2012年之前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2012年之后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开始公司每年奖励5天福利年假,主张雒宏伟关于年假的请求已过时效,且其不坐班亦不记录考勤。

3.关于竞业限制情况,雒宏伟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书(2018年签订)中约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6?8?6?8及所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可知有《竞业限制协议》的附件,但是对方没有给雒宏伟。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4854号裁决书中记载,宠爱王国公司主张双方约定过竞业限制,内容为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存在竞业限制的工作。雒宏伟认为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平均工资的30%,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未找其他工作,但宠爱王国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雒宏伟就其主张提交了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4854号裁决书。

宠爱王国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宠爱王国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没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仲裁时候是口误,对于雒宏伟在职和离职都没有约定过竞业限制。雒宏伟2019年至2021年期间也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也不应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宠爱王国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企查查截图信息(显示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推广……饲料、宠物用品……,2020年11月9日,投资人新增为雒宏伟),用以证明雒宏伟离职后与其直系亲属一直从事与宠爱王国公司行业相关工作,该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由雒宏伟配偶汪雪设立,汪雪至今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雒宏伟所诉竞业限制补偿期限内,2020年11月9日雒宏伟变更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雒宏伟没有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雒宏伟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公司未实际经营,税务是零申报,其不是公司股东,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或日常事务。

综合双方意见,一审法院对雒宏伟提交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4854号裁决书、宠爱王国公司提交的企查查信息截图真实性予以采信。

4.关于档案情况,雒宏伟主张其不清楚档案在何处,宠爱王国公司主张雒宏伟的档案仍存在公司在朝阳区人才的集体户内,如果其有下家单位的话,可以开调档函,给朝阳区人才开具,就可以调走了,不需要宠爱王国公司操作。雒宏伟主张宠爱王国公司有存档欠费的情况,无法直接调走,需要宠爱王国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关于工资和年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7日解除,雒宏伟虽主张其在(2021)京03民终4078号案件中的诉讼构成时效中断,但其就本案所诉工资和年假并未在该案中要求,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对方提出要求,或存在其他中断时效的事由,故而,雒宏伟关于时效中断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宠爱王国公司关于该两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予以采纳,故,雒宏伟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竞业限制一节,宠爱王国公司虽主张双方未约定过竞业限制,但根据(2020)京0105民初43443号判决所载,其认可双方对此进行过约定,其前后主张矛盾,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对雒宏伟关于双方约定两年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平均工资30%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宠爱王国公司提交企查查截图信息显示,雒宏伟于2020年11月9日变更为案外公司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宠爱王国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形,雒宏伟虽主张其并未在该公司实际经营,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或日常事务,但就此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对宠爱王国公司关于雒宏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予以采纳。但宠爱王国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雒宏伟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结合(2021)京03民终4078号民事判决认定雒宏伟工资标准,故宠爱王国公司应支付雒宏伟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69232.5元。

3.关于转移档案和开具离职证明一节,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宠爱王国公司应向雒宏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雒宏伟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9232.5元;二、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雒宏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雒宏伟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四、驳回宠爱王国(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雒宏伟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雒宏伟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双方自2019年8月7日发生纠纷后,宠爱王国公司为雒宏伟缴纳社保至2021年7月,在社保缴纳期间实际劳动关系未解除。经过另案雒宏伟已经退还该期间宠爱王国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证据2.本案劳动仲裁期间宠爱王国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员工入职登记表、csv中国牧羊犬俱乐部的《中国狼犬》杂志,证明宠爱王国公司认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雒宏伟的入职时间是2002年6月1日,应连续计算工龄;证据3.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报,证明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未经营,没有日常营业收入,无法与宠爱王国公司产生实质竞业关系;证据4.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证明双方的营业执照范围不同,系不同行业,无实质竞业关系;证据5.宠爱王国公司举办的宠物赛事活动的《秩序册》内页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的介绍、公众号“宠爱王国”主营业务和“宠爱王国纯种猫”介绍截图和视频,证明宠爱王国公司是宠物选美赛事活动主办方,宠爱王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涉及宠物选美赛事活动,与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中的宠物用品无实质竞业竞争关系;证据6.宠爱王国苹果ios系统应用“宠爱王国”实际主营业务和收入项目订单业务和付费详情截屏和视频,证明宠爱王国公司经营业务项目为证书补做、犬主人变更、会员登记费,与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实质竞争关系;证据7.宠爱王国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回复“针对北京民政局取缔中爱联合纯种猫俱乐部的声明”公众号截图和视频,证明宠爱王国公司实际从事日常服务内容为以违法协会名义举办宠物赛事活动,宠爱王国公司违法经营活动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且同样无法与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竞业关系。宠爱王国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宠爱王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对于宠爱王国公司为雒宏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均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竞业限制。宠爱王国公司为证明雒宏伟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提交了企查查截图信息等证据。根据该证据显示,雒宏伟于2020年11月9日变更为案外公司环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宠爱王国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形。雒宏伟虽上诉主张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双方实际经营范围不重合、不存在竞业关系,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亦不足以证明其实质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最终认定的雒宏伟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及宠爱王国公司应支付雒宏伟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工资和年假情况。根据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7日解除,雒宏伟虽上诉主张其在(2021)京03民终4078号案件中的诉讼构成时效中断,但其就本案所诉工资和年假并未在该案中提出请求,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对方提出要求,或存在其他中断时效的事由。据此一审法院未采信雒宏伟关于时效中断的主张亦无不当。本院对雒宏伟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雒宏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雒宏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霍思宇

审判员龚勇超

审判员孙承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赫男

法官助理高莹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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