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鲁家与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渝02民终1859号
当事人:施鲁家,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 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重庆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鲁家,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6日,重庆市梁平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2287748673454。
法定代表人:王玥,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00880646。
法定代表人:胡云赈,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重庆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记录
上诉人施鲁家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施鲁家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退还其非法克扣上诉人的所有工资,目前大约8万元,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支付补偿金2万元,依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按2倍支付赔偿金20万元,合计30万元。2、被上诉多次非法乱安排上诉人的工作,多次非法剥夺上诉人评职称、工资进档、工资普调的资格,应当及时判令其立即依法整改、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06年8月开始,在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工作,一直从事高中英语教学。2016年4月至今,该校以上诉人受过治安拘留为由,多次非法乱安排上诉人的工作,多次非法剥夺上诉人评职称、工资进档、工资普调的资格,多次非法克扣上诉人工资,目前共计八万余元。经多次协商无果,上诉人提起仲裁、诉讼,但一审只判决被上诉人返还非法克扣的21450元,其他诉求均未支持。上诉人有几点不服:一、梁平区教委的两个处罚文件都是明显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由此导致梁平区人社局的通知文件和证明也是不合法的证据,学校据此非法克扣的钱必须退还给上诉人;二、学校没有处罚文书,没有克扣票据,没有经过任何一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没有告知申诉途径,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超越法律底线和人性底线的处罚,是非法的,应当纠正和退赔;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是灾难性的,应当判令其依法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四、由于被上诉人多次非法克扣上诉人的巨额工资,并拒不主动纠正其非法行为,甚至在一审期间故意伪造公文来对抗我的诉讼,导致一审裁判严重不公,进而导致上诉人不得不多次向上反映和申诉,所以提出2倍赔偿金的请求;五、鉴于被上诉人主动执行了一审判决,所以在总的请求数额30万元中减去5万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5万元。
被上诉人共同辩称:1、上诉人没有围绕一审判决上诉,而是提出了新的请求,不属于上诉;2、本案不是劳动争议,而是人事争议;3、一审判决之后,上诉人已经从我方领取了21450元,表明其认可裁判结果,再上诉没有道理;4、停发上诉人的相关待遇是服从教委处理决定和遵照人社局的要求,上诉人也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均未得到支持,在行政行为没有被推翻之前,一审裁判是正确的。
施鲁家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明确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其克扣的工资,具体金额和项目包括:(1)2016年4月克扣的校内津贴319.60元;(2)2016年5月至7月,克扣的全部校内津贴4200元(1400元×3个月);(3)、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克扣上一学年度的教学质量奖6240元;(4)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克扣正工资77元/月×10个月=770元。(5)2017年8月14日克扣补发工资:29700元-实际领取了586.50元=29113.50元;(6)2017年11月1日克扣2016年第13个月的绩效津贴2449元;(7)2018年1月24日克扣2017年度30%的绩效工资5118.16元,实际领取2555.25元;(8)2018年2月6日克扣2017年底的12000元;(9)2018年2月13日克扣2017年7月至12月的补发工资1650元/月×6个月=9900元;(10)2009年9月至11月克扣代课金400元/月×3月=1200元,现在的代课金为1060元/月×3个月=3180元;(11)毕业奖1500元。合计:74776.76元。要求支付的补偿金金额为18694.19元,赔偿金金额为93470.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施鲁家属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的教师,属编制在册的事业单位人员。2016年4月11日,原梁平县公安局以施鲁家利用其QQ号:857528002,网名:九月九,在QQ群中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制度的言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施鲁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根据自己制定的相关考核制度,对学校教职员工每月发放教职工奖金,奖金金额与从事岗位、具体工作情况有关。
2016年9月之前,施鲁家在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从事的是教师岗位工作,其教职工奖金按照教师岗位进行的考核发放。施鲁家2016年3月的教职工奖金为1268.40元,2016年4月的教职工奖金为1278.40元,记录显示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扣发了施鲁家2016年4月的教职工奖金319.60元,原因是其“被代课一周”。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从2016年9月起安排施鲁家从事职员工作至今,并从2016年9月之后,对施鲁家教职员工奖金按照职员(非教师)标准进行的考核发表。
2016年5月17日,原梁平县教育委员会向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下发“梁平教立〔2016〕2号”文件,文件名为“立案通知书”内容为“重庆市梁平第一中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经梁平县教委班子2016年5月16日研究,决定对施鲁家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依照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辞职,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被调查人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请你们对调查工作组的工作予以支持,特此通知”。
2017年1月25日,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向梁平区教委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校施鲁家因考核结论暂未确定,2016年考核奖学校暂按12000元发放,待考核结论确定后,学校再按照上级处理意见执行,如有扣除部分,学校按月在工资中扣回考核奖。特此说明。”
2017年4月16日晚19:00分,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召开在“周前会”,会议记录显示该次会议议程共四项,第一项为:“党委书记栗韬带领学习会议记录”,第二项为:“纪委书记刘蜀平带领学习相关规定”,第三项为:“施鲁家错误事实情况说明”,第四项为:“施鲁家作检查”。会议记录显示,在施鲁家“陈述过程中,陆校长多次提醒施鲁家回避主题,作检查,见无效后,紧急宣布散会。”散会后,当晚2017年4月16日19:50分,该校召开“行政会”,由陆远珠主持,参会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等人员共22人,会议内容为:“陆校长:对施鲁家的事故,按照上级要求召开教职工会和行政会,大家对他的处理结果都要发表自己的看法。发言如下:刘蜀平:对于施鲁家的事情,是去年我和刘志美两人到教委领的立案通知书,从立案以来,他本人对事故的态度没有多大好转。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他违反了第十六章的第一款。我同意学校对他的处理决定。杨兰万:作为知识分子,作为人民教师,不应该发表有损国家的不当言论,我同意对他的处理。陈时立:同意。黄波:学校领导对他帮助不少,多次找他谈心,但他本人不珍惜同事情、领导情,很顽固。我同意对他的处理决定。常绿波:同意对他的处理意见。陈维德:同意。谢孝富:同意学校对施鲁家以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屈仁权:同意。陈宗楷:同意对他的处理结果。肖贤贵:同意。杨志现:同意。任民祥:同意对他的处理。胡世平、唐考梅、李晓英、谢凤毅、赵勇、毛子凡、来探宇、石春岚等到会人员都表示同意学校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本次会议应到会25人,实到会22人,22人同意学校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第二天即2017年4月17日,该“行政会”的主持人“陆远珠”在“行政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属实,陆远珠”并加盖学校公章。
此后,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向梁平区教育委员会递交“梁平县第一中学校关于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意见”一份,该“意见”主要内容为对施鲁家2016年4月通过QQ号发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制度的言论后被梁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件,经该校2017年4月16日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该“意见”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
2017年5月15日,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下发“梁平教发〔2017〕33号”文件,该文件名为“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文件显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2017年5月15日区教委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本决定自2017年5月15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2017年7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下发“梁平教人〔2017〕55号”文件,下发的对象为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和施鲁家,该文件名为“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关于计发施鲁家绩效工资的通知”,该文件内容显示:“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号)和《梁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县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教人〔2009〕18号)相关规定,在施鲁家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扣发其新聘任岗位9个月(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扣发其处分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2017年7月5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向区教委下发“梁平人社〔2017〕1222号”文件,文件名为“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鲁家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后降低工资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根据与府发〔2017〕133号和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精神,施鲁家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后降低工资(详见附表),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附表显示,施鲁家从原任、聘职务(岗位)“专技九级”变为“专技十级”,职务工资从1710元减少至1600元,级别工资从1860元减少至1672元,10%工资从357变为328元,月减资额324元。
2017年10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根据全市人社工作会议和工资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绩效奖执行的标准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在编在职人员执行12000元/年.人;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试用期工作人员除外,试用期工作人员比照年度考核称职人员标准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发)的在编在职人员执行6000元/年.人;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的在编在职人员不享受。”
2017年10月30,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作出“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施鲁家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内容显示:“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审查认为,信访人施鲁家利用其QQ在QQ群众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制度的言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梁平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区教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准确。信访人以区教委处罚克扣信访人工资或经济待遇没有限额的诉求,经查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如信访人对本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填报的“梁平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花名册显示,原告施鲁家“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在本区教育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月分数”为4个月,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金额为6600元,备注:“2016年5月起无”。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2017年8月2日填报的“梁平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发放表显示,施鲁家应发6600元,减2016年绩效考核奖金(50%)6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3.50元后,施鲁家发放金额为586.50元。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2017年8月20日填报的“2016年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增发一个月规范津补贴花名册”显示,施鲁家的2015-2016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等次”,2016年补发数为“0”。2017年11月1日,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填报的“2016年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增发一个月规范津补贴花名册”中没有施鲁家的名字和待遇。
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制作的“一中2017年奖励性绩效发放表”显示,施鲁家的金额为2559.85元。2018年1月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制作的“梁平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花名册显示:“施鲁家的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月份数为0,绩效高出部分金额为0,备注:年度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为“9900”元。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制作的“梁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目标绩效奖花名册”显示:施鲁家2017年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月份数为12,目标绩效奖金额为0,扣发金额为12000元,备注为:考核不合格。
施鲁家于2017年8月29日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施鲁家收到后于2017年9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施鲁家的(1)、(2)、(3)项诉讼请求涉及的是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自主考核后,发放的待遇。施鲁家主张其被扣发了2016年4月校内津贴(教职工奖金)319.60元,由于施鲁家在2016年4月被拘留期间,被告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一周而扣取的,有理有据,故其第(1)项诉求不应支持。施鲁家请求的2016年5月-7月的全部校内津贴(教职工奖金),被告提供的梁平教委2016年5月17日的立案通知书的内容有“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的要求,故被告未发放2016年5月-7月的教职工奖金有依据,故其第(2)项诉求,不应支持。施鲁家主张克扣了2016年9月-2017年7月教学质量奖,事实是因其2016年9月起岗位由教师变更为职员,其校内津贴(教职工奖金)计算依照的是职工标准。被告对其进行的岗位调整是否违法不属于本案调整范围。因此,施鲁家的第(3)项诉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施鲁家的第(4)项诉求称,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每月扣取了其正工资77,但仅提供了2017年8月12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发放2017年8月绩效津贴的表格第3页复印件,该内容无法反映其应得绩效为1637元,无法反映扣取工资的事实,故对其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施鲁家的第(5)项诉求,因根据有关政策,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施鲁家本来应得的绩效工资外“高出部分”金额为18个月×1650元/月=29700元。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提供其《发放绩效工资高出部分花名册》显示,实际发给施鲁家的为4个月共计6600元,其中扣除了原来已经发放给施鲁家的12000元目标绩效中的6000元。由于被告扣除该6000元的是依据的“全市人社工作会议和工资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梁平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标绩效执行的标准为: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在编在职人员执行6000元/年。”有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的证明予以证实。结合梁平教委2016年5月17日的立案通知书确定的“被调查人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2016年施鲁家的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因此,该6000元的扣除有理有据。扣除的另外14个月绩效工资高出部分期间为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共计14×1650元/月=23100元,被告辩称是参照《梁平县公务员(参公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进行的扣取。由于施鲁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证据证明该1650元/月的绩效外高出部分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平时考核,不能直接套用该文件,被告又未举示出其它证据佐证其所称的梁平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梁平县公务员(参公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执行。因按照梁平教人〔2017〕55号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计发施鲁家绩效工资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扣发施鲁家新聘岗位9个月(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扣发其处分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奖励性绩效工资。”因此,2017年6月的1650元扣取有该依据为证。2016年5月2017年5月,共计13个月×1650元/月=21450元的扣取没有充分的依据,此款应由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予以支付。
施鲁家的第(6)项诉求,由于施鲁家2015年-2016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等次,故没有发放增发的一个月规范津补贴符合政策规定,故对其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施鲁家诉称的(7)、(8)、(9)非法扣取的项目,因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提供了重庆梁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号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计发施鲁家绩效工资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扣发施鲁家新聘岗位9个月(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扣发其处分期间(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奖励性绩效工资。”结合梁平县教育委员会文件:梁平教人〔2006〕20号梁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梁平县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意见(试行)》的第六条相关问题的处理中第(二)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第3点“受降职、撤职、开出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扣取的(7)、(8)、(9)有理有据,故对施鲁家要求返还的诉求不予支持。
施鲁家的第(10)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11)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得毕业奖且金额为1500元,故不予支持。施鲁家要求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施鲁家属在编事业工作人员,与之发生人事关系的是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与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因此,对于施鲁家主张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施鲁家支付违法扣取的工资21450元;二、驳回原告施鲁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施鲁家就梁平区教育委员会作出的梁平教人(2017)55号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文件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和确认违法,经(2018)渝02行终134号、135号生效行政裁定分别认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施鲁家已于2018年7月6日从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校领取了一审判决确定的扣发工资2145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以施鲁家利用其QQ号在QQ群中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制度的言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且目前该行政行为并未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因此,公安机关对施鲁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中认定的施鲁家的违法事实是确定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本案中,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是根据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施鲁家的违法事实,依据前述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给予施鲁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施鲁家援引前述第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对其处罚过重,显然系片面理解,因为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作出的“梁平教发〔2017〕33号”、“梁平教人〔2017〕55号”文件亦未经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评判本案争议事项不能脱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内部奖惩决定合法性这一前提。
上诉人施鲁家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控告和索赔主张,以及超越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其它请求,均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重庆腾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人事争议的适格主体,施鲁家请求事项与之无关。针对上诉人施鲁家在一审中确定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1、关于2016年4月克扣的校内津贴319.60元。由于此间施鲁家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限制,系其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相应的授课任务,校方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一周,故而扣发其相应的津贴319.60元合情合理合法。
2、关于2016年5月至7月,克扣的校内津贴(教职工奖金)4200元(1400元×3个月)。由于校方是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的立案通知书要求而不予发放,目前并无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前述“立案通知书”,故而校方的行为合法有据。
3、关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克扣上一年度的教学质量奖6240元。由于此间施鲁家处于被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期间,事实上并未在教师岗位从事授课工作,自然不能依据教师岗位的标准享受校内津贴待遇,其主张教学质量奖无事实基础。
4、关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克扣工资770元(77元/月×10个月)。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支持。
5、关于2017年8月14日克扣补发工资29113.50元。因一审判决确定校方退还扣发的此项金额21450元后,施鲁家已经实际领取,以其行为表示认可和接受,双方当事人就此部分享有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
6、关于2017年11月1日克扣2016年第13个月的绩效津贴2449元。因此间施鲁家处于被处分期间,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确定等次,按照政策规定,其不应享受该项待遇。
7、关于2018年1月24日克扣2017年度30%的绩效工资5118.16元。由于有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的“梁平教人〔2017〕55号”文件明确要求,校方照此办理合法有据。
8、关于2018年2月6日克扣2017年底的12000元。理由同上一项。
9、关于2018年2月13日克扣2017年7月至12月的补发工资9900元(1650元/月×6个月)。理由同上一项。
10、关于2009年9月至11月克扣代课金1200元(400元/月×3月),现在的代课金为3180元(1060元/月×3个月)。此项诉讼请求在实体上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代课的事实,在程序上也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支持。
11、关于毕业奖金1500元。因上诉人从2016年9月起已不在教师岗位上工作,是否应该获得该项奖金以及奖金数额多少,均缺乏证据证明。
12、关于补偿金18694.19元和赔偿金93470.95元。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的事实,故其此项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施鲁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施鲁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长城
审判员黄文革
审判员柯言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