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钦与周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湘1321民初4601号
当事人:朱建钦, 周文彬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湖南省
原告:朱建钦,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告:周文彬,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诉讼记录
原告朱建钦被告周文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朱建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68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文彬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2年6月14日,被告周文彬雇请原告朱建钦装修门面,工作完成后,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工钱及材料费共计11686元,被告分两次微信转账共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6686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法院意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的雇请从事门面装修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付出劳动,被告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从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单可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6686元。因此,原告朱建钦要求被告周文彬支付66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钦6686元。
如被告周文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文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舒湘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艳琰
书记员张容